海 淀 区 民 政 局
海 淀 区 财 政 局
海 淀 区 人 事 局
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海民发[2005]1号
海淀区解决原8023部队
退役军人生活医疗困难的办法
为贯彻执行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解决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生活医疗困难问题的通知》京民优发[2004]322号文件精神,妥善解决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生活医疗困难,结合海淀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伤残检评
(一)确认身份
1979年12月底以前入伍的现拥有海淀区户籍、且持有下列部队颁发的退役证件者(如退伍证遗失,凭档案原件)。
原8023部队包括8396、8334、7984、8397、8399、8400、8076、8398部队
1975年8023部队代号改为89800后包括89801、89802、89803、89804、89805、89806、89807、89808、89809、89810、89811、89812、89813、89814、89815部队。
2000年89800部队代号改为63656后包括63652、63653、63656、63658、63661、63666、63671、63672部队。
(二)评残程序
1、本人申请评残需提交个人申请,持单位介绍信、退伍证、户口本等相关材料到民政局优抚科办理。
2、在核武器研制工作中因核辐射造成残疾,残情达到三等乙级以上的退役军人,按照《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评残,并享受相应待遇。
3、申请评残人员持介绍信到北京市指定医院进行身体检查,体检所需费用由本人支付。
4、符合评残条件的人员,体检费用凭指定医院伤残检评收据由民政局予以报销。
二、 尚未达到评残条件人员的待遇
1、无工作单位的退役军人,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民政科提出申请,民政科初审后报区民政局,享受本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待遇,参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并享受50%的医药费报销,管理上执行《海淀区优抚对象医疗费用减免管理办法》(海民发[2002]第34号)。
2、有工作单位的退役军人(包括退休人员),生活医疗方面享受所在单位的现行待遇。
三、 已故人员的补助
在核武器研制工作中因核辐射致病,现已去世的无工作单位的退役军人,亡者家属凭亡者退役证件、死亡医学通知书、家属户口本办理一次性补助,区民政局负责审核、发放,标准为5000元。
四、 要求
解决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生活医疗困难是一项政治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关系到这一群体的切身利益。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对保障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首都稳定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各负其责,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海淀区民政局 海淀区财政局
海淀区人事局 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五年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民政 8023退役军人 生活医疗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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